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及《深圳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方案》,加強對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每年所需扶持資金在市本級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三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新能源汽車為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并須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
第四條 納入本辦法給予補貼的車輛實施備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責任及分工
第五條 市財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財政委”)是扶持資金的資金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扶持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批,審核扶持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扶持資金年度支出計劃,辦理扶持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開展對扶持資金進行整體績效評價。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是扶持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向市財政委提出扶持資金年度支出計劃;
(二)編制扶持資金年度決算;
(三)組織開展扶持資金申請、審核工作;
(四)會同市財政委下達扶持資金年度支出計劃,負責扶持資金的日常管理;
(五)組織開展扶持資金補貼項目的驗收工作,并對補貼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六)開展新能源汽車備案管理。
第七條 資金申請單位的主要責任是:
(一)提出扶持資金申請;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對獲得的扶持資金進行管理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五)按要求提供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申請對象與補貼范圍
第八條 資金申請對象為:
(一)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
(二)經備案的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
(三)自建自用充電設備的本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
第九條 資金補貼范圍
(一)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與使用(純電動公交車使用環節補貼辦法另行制定,下同);
(二)充電設備(含本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自建自用的充電設備)建設;
(三)新能源乘用車動力電池回收;
(四)市政府批準的其它項目。
第四章 申請資格及補貼標準
第十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并持相關材料先期向市發改委報備。
(一)注冊在本市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以下簡稱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注冊在本市的經備案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
(二)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必須在本市具備5個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滿足市場需求的標準維保網點;
(三)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須提供計劃在本市銷售的公告目錄車型清單、免稅目錄車型清單、市場指導價及其相關材料;
(四)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須提供在本市逐年降低其銷售車型市場指導價的承諾函;
(五)乘用車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應當建立乘用車動力電池回收資金專戶,并進行專賬核算。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使用及充電設備投資按附件1所列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按動力電池容量每千瓦時10元的標準對乘用車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回收動力電池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車輛購置、使用以及乘用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采取補貼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的方式。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全資銷售子公司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向單位或個人出售車輛。
第五章 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 扶持資金的申請單位應向市發改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請車輛購置與運行補貼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車型及新能源汽車購置稅免稅目錄車型清單;
3、季度車輛銷售及車主信息一覽表(附件2);
4、購車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或車主身份證)、購車合同、發票及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車主為非本市戶籍的須提供居住證復印件;
5、燃油出租車更換成純電動出租車的須提供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簽發的審核文件。
(二)申請充電設備投資補貼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充電設備投資額專項審計報告;
3、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備案文件或本市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資質文件。
(三)申請乘用車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上年度在本市銷售的乘用車數量(與報備車型一致);
3、動力電池回收銀行資金專戶及余額信息。
第十五條 車輛購置與使用補貼資金按季度申請、審核及撥付,動力電池回收補貼資金按年度申請、審核及撥付,充電設備投資補貼申請常年受理。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補貼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向市財政委出具審核意見。
市財政委根據市發改委出具的審核意見,經復核后會同市發改委下達扶持資金計劃。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市發改委應定期對補貼項目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報送市財政委。
市財政委應對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將重點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市發改委。
第十八條 市財政委會同市發改委對扶持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扶持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委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由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扶持資金管理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依程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扶持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相關管理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