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為加速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了《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予印發。請各有關單位按要求組織實施,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各項任務按時完成。
2014年12月 16 日
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減少城市交通污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發〔2014〕28號)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1、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消費,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對在本市推廣應用計劃內銷售的,符合國家、江西省城市群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新能源車輛按標準給予車輛購置補助。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2、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在公交、出租、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和公務(含公安、司法)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上述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擴大應用規模。(落實單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3、支持設立新能源汽車運營及充電服務經營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商業運作。鼓勵金融創新,通過融資租賃、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市場;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責任單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4、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減免新能源出租車有償使用費;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放通行證;新能源汽車在道路及公共停車場站減半收取停車費。(責任單位:市交管局、市交通局、市物價局、市政控股等)
5、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發改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有關政策,切實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南昌供電公司)
二、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6、統一規劃全市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爭取在三年內完成城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基礎框架建設,基本滿足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南昌供電公司、市規劃局)
7、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8、城市新建的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規劃和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對新建充電設施,按充電設備總價給予20%補助。(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建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各區(開發區、新區)政府)
9、支持在現有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停車場內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鼓勵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商業化運作。(責任單位:市發改委、供電公司、市城管委)
10、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監控、質量評價和售后服務管理,加快針對新能源汽車的檢測機構建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
三、加大新能源汽車技術及產業發展支持
11、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新產品的研發。對本市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新產品和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新產品,在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完成30輛(套)以上的銷售后,給予每個基本車型100萬元的研發補助,給予每個型號關鍵零部件產品10萬元的研發補助。(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12、對符合條件的銷往省外的新能源汽車的整車產品和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按銷售總額2%給予銷售補助。(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本政策適用期為文件下發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以后按國家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本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南昌市2014-2015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標準